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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们,幺宁真的这般不可饶恕吗?

2017-03-17 邓楚开 厚启刑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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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想到,昨天一个重庆“唱红打黑”时期的前公诉人转行从事律师的八卦,竟然霸占了法律人的朋友圈。


真正的男人都敢于向蛮横不讲理的强者说不,都会对可怜的弱者表示深深的同情。


现今的重庆前公诉处长幺宁,已是一个不折不扣的弱者。


面对一个已经没有任何武器,且已彻底缴械投降的弱者,何况还是一个弱女子,我显然没有很多法律人,尤其是好多律师所具有的那种义愤填膺的愤怒。


我理解作为当事人一方的李庄,对于幺宁曾经在法庭上指控他妨害作证,尤其是当庭爆料他嫖娼,一直难以释怀。有意思的是,李庄此次却表现得还算有风度,在自家微博上表示:“首先,恭贺律师队伍加入一员猛将;其次,愿她一路走好,永远不被‘律师伪证罪’所构陷。”


我同样非常理解,作为李庄好友的杨学林律师明确表态:“在幺宁公开向李庄道歉之前,我无法对此人表示谅解。”不原谅一个犯过错误的人,是一个人的正常情感,无可厚非。


但是,我实在无法理解,有网红律师竟然发文称:“我们可以想象,幺宁在那些冤假错案如涉黑案公诉中的表现,是如何以‘公诉人’、‘人民检察官’的名义迫害民众和糟蹋司法正义的……一名曾经丧失检察官职业伦理的人,绝无可能踏入律师执业门槛。须知,法律人的基本伦理价值应当是一致的,法律人有着共同的门槛,有着共同的荣誉,有着共同的责任与坚守,即使社会如何溃败都不能动摇这一点。当一个人以自己的行动宣告自己是法治的破坏者,她就不再是法律人,她实际上是法律人的敌人。”


还有某著名政法大学的网红教授也宣称:“有少数已出事或要出事的前法官、检察官混入律师队伍。律师是我国司法队伍的重要组成部分,不是藏污纳垢之地。希望各地律协、严格依法守门。”意思也非常明显,要对已经落水的幺宁斩尽杀绝。

浏览朋友圈与各种法律人的微信群,发现这两个帖子流传甚广,支持者众多,大多正义凛然,颇有置之死地而后快之感。


毫无疑问,突然将一个为涉嫌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进行辩护的律师以辩护人妨害作证罪进行追诉,极不正常;作为公诉人,当庭指斥被告人嫖娼,更不正常。


然而,我们不要忘记一点,彼时的重庆,已被公认为文革在现代的复辟。据报道,截至2012年底,重庆为不服从命令而被冤枉的900多名警察平反,其中就包括前公安局长王立军自己的秘书。


只要稍微有点常识,就能判断出,指控李庄妨害作证,“揭露李庄嫖娼”,都是能对包括幺宁在内的公检法干警具有绝对控制能力的长官决定的。对于那个时候的幺宁来讲,在法庭上指控李庄犯罪,“揭露李庄嫖娼”,可能已不是为了升官那么简单了。


近些年,好多人都在回顾文革的历史,反思文革的根源与后果。其中一个不可否认的事实,在打倒刘少奇与彭德怀时,在推进文化大革命时,我们伟大的周总理与小平同志也是积极支持的。但是,我们都理解他们的难处,原谅他们犯过的违心之错。


在巨大而无可抗拒的压力之下,幺宁只是遵照上级的指示行事,指控一个轻微犯罪,并对被告人做了人格贬低。相对于文化大革命的发动,相对于打倒国家主席与国防部长,孰轻孰重?我们能原谅具有伟大人格的周总理与小平同志,为什么对一个犯过小错的普通小女子,却非要将其逼至绝境?


站在道德的至高点上,我们确实可以说,幺宁在指控李庄的法庭上有亏职业伦理。然而,在夜深人静的时候,那些正义凛然的正人君子们不妨也将手放在自己胸口,问问自己,如果你是幺宁,在那样的境况下能否做得更好?问问自己,是否就从来没有犯过错误?问问自己,是否一直就是那样伟大光荣正确?或者再问问自己,是否就一直像你所表现得那样道德高尚?


本性使然,我永远同情弱者,永远没有落井下石的癖好。我更愿相信,作为一个法律人,在不少法庭背后,幺宁的内心甚至比辩护人更为痛苦,这种痛苦可能伴随她的一生。正是因为这种痛苦,让她放弃了公诉人身份,让她选择更能体现自身意志与价值的律师职业。


在畸形的社会背景下,一个看似“迫害”他人的人,其自身又何尝不是受害者?与其去对一个已经卑微到尘土里的弱者穷追猛打,倒不如去认真反思产生问题的原因,并用自己的力量去推动问题的解决。这或许才是一个有血性的法律人应有的态度。


前述某网红律师与法学教授的言论,却让我对解决问题的社会力量充满了忧虑。根据《律师法》的规定,只有当申请人有下列情形之一,才不予颁发律师执业证书:(1)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2)受过刑事处罚的,但过失犯罪的除外:(3)被开除公职或者被吊销律师执业证书的。因为幺宁在法庭上对律师有不当的言论,就意图将其阻挡于律师行业之外。其思维逻辑显然是政治化的,与那些试图以年度考核的方式限制自认为“不讲政治”的律师,何其相似!因为幺宁曾经指控过律师犯罪,在法庭上贬低过律师的人格,就将其划为“法律人的敌人”,其话语和思维与文革又是何等相近!


历史一直在重复,那些反对权力的人,其思维与价值往往与被反对者一致,反对者身上布满了与被反对者完全相同的基因。想到这,内心不免又悲观起来。


再回到主题,幺宁也是一个特定环境下的受害者,作为律师的我们真的就不能放过她吗?哪怕天下所有的律所都不能容她,起码我们厚启有这个胸怀,能够接纳与宽容曾经被迫犯过错误的前公诉人进入律师队伍。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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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

邓楚开

邓楚开,行政法学博士,刑法学博士后,浙江厚启律师事务所执行主任、中国人民大学商事犯罪研究中心浙江分中心主任。

浙江工业大学法学院副教授,杭州市人民检察院人民监督员,浙江省法理法史研究会常务理事,浙江省刑法学研究会理事。

曾在省级人民检察院从事法律政策研究和公诉工作12年,因业务突出被浙江省人民检察院确定为第一批“全省检察系统专家型人才”,被最高人民检察院确定为第一批“全国检察理论研究人才”。

专业从事刑事辩护以来,主要办理经济犯罪与职务犯罪领域的重大疑难复杂案件,所办案件不乏再审改判无罪、绝对不起诉、定罪免刑、重罪改轻罪、缓刑等成功案例,办案效果良好。

在《法学家》、《中国刑事法杂志》、《人民检察》、《人民法院报》、《检察日报》等重要法律报刊上公开发表论文60余篇,撰写调研报告20余篇,研究成果获省部级以上奖励10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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